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12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蔡其俊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萬肆仟柒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柒萬零玖佰柒拾伍元自民國102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9.89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