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1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00號聲請人即被告 許耀升
郭貞子 共同選任辯護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法官陳明珠受理本院一○一年度上易字第四八一號被告許耀升、郭貞子妨害名譽案件,准予迴避。
理由
一、按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定有明文。而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法官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其審判恐有不公平者而言,亦即以一般通常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安全客觀原因,非僅出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耀升、郭貞子二人於民國101年10月
1日行準備程序時經由承審法官陳明珠當庭告知其與案卷內之告訴人優佳學校及校長 郭秀勤 因小孩就學關係而認識,為此聲請迴避等情。
三、經查:本院一○一年度上易字第四八一號被告許耀升、郭貞子2人妨害名譽案件,於101年10月1日行準備程序時,經由承審法官陳明珠當庭告知其與告訴人優佳學校及校長郭秀勤因小孩就學關係而認識,有該日準備程序筆錄可憑,依首開說明,本院認本件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齊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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