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249號上訴人 林妍辰 兼法定代理陳姵諭人被上訴人 許培偉
5樓東市○○路○○○號)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於本院擴張其請求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1,625,4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謝靜雯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