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362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被 告 李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零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柒仟柒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