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新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法定代理人 李西河
被移送人 林家舜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4年12月24日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家舜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
幣肆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壹包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104年12月21日下午2時25分許。
㈡地點:臺南市○○區○○路○巷○○號後方。
㈢行為: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林家舜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扣案強力膠1包在卷可證。
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筆錄可稽。
三、扣案之強力膠1包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