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新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莊勝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5年1月4日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莊勝棋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壹支(含彈匣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4年12月29日清晨1時許。
(二)地點:臺南市○○區○○街○○○巷○號前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含彈匣1個
)置於小客車右後座位下攜帶外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莊勝棋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含彈匣1個
),及移送機關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照片1
張、氣體動力式槍枝(空氣槍)動能初篩報告表1份在卷
可佐證。本院再審酌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含彈匣1
個)應係被移送人所有。且被移送人將上開物品,置放置
於機車置物箱,隨時可供取用,足認對安全確有危害之虞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無正
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之非行
。本院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其行
為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等情狀,裁罰如主文所示。至扣案
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含彈匣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
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所用之物,併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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