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0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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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О四二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被告甲○○義務辯護人丙○○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七四、七二七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參年捌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二人因強盜殺人案件,經本院認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皆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莊嘉蕙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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