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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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四一號
聲請人即清算人甲○○相對人耒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右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耒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耒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之債權、債務尚在核算中,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