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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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三一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隆堂電機工業機股份有限公司、 徐仁祥 (即 徐崑豐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伍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何世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