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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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重更(一)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盗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4號上訴人即被告丙○○指定辯護人 李淑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強盜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8月2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11月2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1月22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月
法官林欽章法官黃日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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