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四九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大甲地政事務所、潭子戶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叁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