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號
原告丙○○
壬○○丁○○戊○○庚○○己○○辛○○乙○○癸○○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 律師複代理人 林仲全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提出台中縣○○鄉○○段○○○○號土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恩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