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2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2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陳玉彥 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偽造署押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陳玉彥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十月六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又因偽造署押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又因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年八月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均已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林明俊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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