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二)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二)字第八一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照男法官王詠寰
法官陳炳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賴淑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