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十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羅致選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四十七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法官陳榮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