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仟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結果,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具保人送達證書、受刑人送達證書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中檢輝 執正九七執一五九三二字第一三二二四八號公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中檢輝執正九七執一五九三二字第一三二二四八號函、南投縣信義鄉公所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信鄉民字第○九七○○一七六四八號函各一紙及拘票、拘提報告書影本一份可證,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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