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289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積極及消極財產,如無消極財產,亦應載明)。
二、完整繼承系統表(須有第一順位繼承人)。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蔡萍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