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98年度交簡字第6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即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辜漢忠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