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50號原告乙○○
)以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時訴訟代理權之欠缺(依卷附財團法人亞東紀念醫院97年12月15日亞歷字第0976410831號函所示,原告因頭部外傷、腦出血二度住院,門診治療至97年1月11日,依其病歷記載,應無訴訟能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通知原告補正)。
二、起訴程式之欠缺(卷附原告所提出起訴狀,具狀人欄為空白,故起訴程式應有欠缺,此部分應由當事人依法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通知補正。)。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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