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4號原告陳證中被告 蔡建祥
洪宏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5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歐陽儀
法官蕭淳尹法官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珈妤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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