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87號原告 林岑穗 上列原告與被告致富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萬344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訴訟標的金額按原告起訴時即112年9月8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275計算,核定為新臺幣65萬6,603元(計算式:美金2萬344元×32.275≒65萬6,6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陳報被告 杜盈瀅 之戶籍地址或住(居)所及提出被告杜盈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繳或陳報,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何若薇
法官鄭佾瑩法官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陳報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書記官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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