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3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3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303號聲請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彥 代理人 陳維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俐如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忠鏗 玉山商業銀行台北分行111年6月21日5萬元BI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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