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000號
原 告 張啟章 即永濬商行
被 告 張安綺 即 張世琪
訴訟代理人 蔡昌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行關於「新幣壹拾貳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
「新臺幣壹拾貳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