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補字第78號
原   告  辜逸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素秋 法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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