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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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332號
原 告 黃松竹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進來 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
捌拾柒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
院以102年度司促字第29432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1,68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