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44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賢魁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1491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高賢魁犯非法持有子彈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子彈共貳顆,均沒收。
事實
一、高賢魁明知具有殺傷力之子彈,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範之管制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未經許可持有子彈之犯意,於民國98年間某日,在其位於嘉義縣中埔鄉裕民村水仔尾幹16號電桿旁工寮之住處,收受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阿憲 」之成年男子所交付如附表所示具殺傷力之子彈3顆,以及不具殺傷力之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mm彈頭之非制式子彈1顆後,未經許可而持有之。嗣於100年1月26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上開工寮內,為警持搜索票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共3顆,以及該不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1顆,始獲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賢魁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揭時、地,未經許可持有如附表所示具殺傷力之子彈共3顆之犯罪事實,供承不諱,而扣案之子彈4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檢視法與試射法鑑定結果,認如附表所示之子彈3顆,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0.5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均具殺傷力,此有該局100年3月1日刑鑑字第1000022362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未經許可持有如附表所示具殺傷力子彈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本院審酌被告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竊盜、賭博、妨害兵役、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均不構成累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素行非佳,其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子彈具有殺傷力,而對社會具有潛在之危險性,竟仍未經許可而持有之,行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持有具殺傷力之子彈僅3顆,數量不多,且被告僅單純持有如附表所示之子彈,並未持以犯罪,致未生其他損害,行為惡性非重,但被告持有子彈之時間,並非短暫,並斟酌被告之犯罪手段、犯罪所生危害,以及被告知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分別就有期徒刑及罰金部分諭知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非制式子彈2顆(不含經試射之子彈1顆),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均屬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已如前述,而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於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mm彈頭之非制式子彈1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欠缺底火及火藥,而不具有殺傷力,此有該局100年3月1日刑鑑字第1000022362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另扣案後經試射之子彈1顆,因試射後,已不具殺傷力,而非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孟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子彈│3顆│⑴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0.5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均具殺傷力。│││││⑵經試射後,餘子彈2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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