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90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原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克昌 訴訟代理人 杜孟真 律師
詹凱勝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健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溪訴訟代理人 陳麗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