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楊勝夫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世芬
一、提出每月薪資收入證據。
二、提出每月必要支出之證據。
三、台端前於95年8月28日已與債權銀行成立協商,每月償還新台幣2萬7330元,並已清償至97年1月7日,請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因素導致履行該協商顯有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