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49號原告己○○
庚○○丙○○乙○○戊○○上5人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張蓁騏 律師複代理人 張郁駿 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林崑城 律師複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
楊瓊雅 律師甲○○ 林秀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本院認就下列事項有再調查必要,請於庭期前10日具狀陳述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被告辯稱向本件95號土地原所有權人購買本件95號土地所簽立
買賣契約第10條約定之南側土地,是否即本件95之6號土地?又本件95之6號土地於89年4月27日分割自95號土地,分割後登記所有權人之情形為何?分割後登記所有權情形與上開契約約定有何關係?本件95之6號土地自95號土地分割後,除對95號土地之通行權
外,依當時現狀情形,95之6號可否經由北側土地對外交通?如可,情形為何?原告於本院97年3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所為之聲明與本院97年4
月22日勘驗時所主張通行方案(見如本院3卷第78頁、第79頁),有所不符,原告之意見為何?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