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字第9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嘉簡字第9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嘉簡字第90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另案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8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犯罪事實施用毒品時間、地點補充為: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二、三時許,在嘉義市○○路變色龍遊藝場內。證據補充:被告於本院調查時之自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蔡廷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美足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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