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小字第43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 林威呈
住高雄市○○區○○○路○號12樓之20
被 告 黎秉翔 即 黎堃權 住台中市○○區○○○街○號
六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街○號6樓,有個人
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單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查本件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陳世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