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行執字第27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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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行執字第2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行執字第2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代表人 林家宏 訴訟代理人 高偉勤 (兼送達代收人)
陳劭謙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7,亦即每百元徵收0.8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二、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107,884元,應徵收執行費用863元,未據聲請人繳納,限聲請人即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法官余欣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游士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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