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8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8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票字第804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其中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未清償之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未清償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簡易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莊學志┌───────────────────────────────────────────────────────┐│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五計算98年度票字第804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新臺幣)│││├─┼─────────┼─────────┼─────────┼───────────┼───────────┤│1│91年4月29日│4,830,000元│3,393,193元│98年9月9日│98年9月10日│└─┴─────────┴─────────┴─────────┴───────────┴───────────┘┌───────────────────────────────────────────────────────┐│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八計算98年度票字第804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新臺幣)│││├─┼─────────┼─────────┼─────────┼───────────┼───────────┤│1│95年10月23日│800,000元│595,875元│98年9月9日│98年9月10日│└─┴─────────┴─────────┴─────────┴───────────┴───────────┘┌───────────────────────────────────────────────────────┐│附表三: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一四計算98年度票字第804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新臺幣)│││├─┼─────────┼─────────┼─────────┼───────────┼───────────┤│1│95年10月23日│700,000元│541,303元│98年9月9日│9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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