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教育訓練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230號原告膜職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哲嘉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伯杰 間請求給付教育訓練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勞動事件,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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