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301號原告 賴進成 (LAITIENTHANH)訴訟代理人 萬維堯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宜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勞動事件,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69,3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因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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