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展延清算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年振冶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期間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年振冶金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準用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年振冶金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解散,並經本院九十二年五月二日板院通民謙司字一五○號准予核備在案。茲因景氣低迷,公司資產至今未能出售,故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清算完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限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就任年振冶金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此經本院調取本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五○號卷查明。其因故未能於法定六個月內(即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前)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六個月,經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准予展期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許月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