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六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四七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審判長法官樊季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