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五四號
原告百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三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