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桃簡字第119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 告 李唯嘉
李浩行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忠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李執中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
拾陸萬柒仟肆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元,自民國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執中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肆
萬捌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執中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蔡忠莊、李唯嘉、李浩行為訴外人李執中之繼承人,李
執中於民國100年4月28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36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100年4月28日起至105年4月27日止,
按月攤還本息,若不依約清償本息,則喪失期限利益,遲延
利息按週年利率3%計算,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內,按上
開利率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之違
約金。惟李執中僅攤還本息至101年12月20日止,尚積欠26
7,460元(含本金264,000元、利息3,460元)未清償。
㈡李執中另於100年8月3日向伊申辦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
得於特約商店持該卡以簽帳方式消費及預借現金,但應於每
月繳款截止日前全數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
金額,逾期未清償,則喪失期限利益,未清償之消費帳款應
按週年利率19.98%計付利息(惟伊得視李執中之信用狀況
及金融往來情形訂定差別利率),並依前述利息加計10%違
約金。而李執中持卡簽帳消費,至102年3月20日止,尚積
欠48,611元(本金45,529元、利息3,082元)未清償,依李
執中之信用及金融往來狀況,上開本金中8,994元之遲延利
息以年利率10.73%計算,本金36,535元之遲延利息則以年
利率17.73%計算。
㈢詎李執中於101年9月25日死亡,仍積欠上開債務未清償,
被告蔡忠莊、李唯嘉、李浩行雖向鈞院陳報遺產清冊(辦理
限定繼承),依法仍於繼承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為此,
爰依消費借貸、信用卡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被繼承人李執中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102年4月18日桃院晴
家豪101年度司繼字(行政)字第1664號函、「優選卡友信
貸」專案契約書、放款帳卡、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滯
納消費款明細資料、歷史交易大量明細資料等件(見本院卷
第6頁至第22頁)為證,被告均為李執中之繼承人,並於10
1年11月5日具狀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迄今均未有拋棄繼
承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664號卷
及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見本院卷第27頁)附卷足參。
而被告於相當期間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為自認,
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連帶責任,民法第1153條第1項訂有明文。經查,繼承人就
被繼承人之債務雖負連帶之責,然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僅請求
被告共同給付李執中所負之前開債務,於法尚無不合,附此
敘明。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信用卡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等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七、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係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儲鳴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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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金│利率及計息期間│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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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94元│自民國10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0.73%計算之利息。│
││││
├──┼─────┼─────────────────┤
│2│36,535元│自民國102年3月21日起至104年8月│
│││31日止,按週年利率17.73%計算之利│
│││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