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4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柯仲宜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瑞花 、 林峻緯 、林
芳(均為 林文瑞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3人均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418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