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24號原告陳0嫻
陳0庭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煥霖 被告 洪逸 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兩造提出各筆債務餘額證明書、支付扶養費與保險費等費用之相關證明。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