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有關核發證明事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4號原告 蔡政璜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間有關核發證明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02年度救字第3號),業經本院駁回該訴訟救助聲請確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