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行商訴字第33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行商訴字第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商訴字第00033號原告台灣青啤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 律師
楊祺雄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告經濟部代表人乙○○(部長)住同
參加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台灣青啤股份有限公司前於95年8月23日以「上生」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2類之「啤酒、黑啤酒、生啤酒、淡啤酒、薑汁淡啤酒、麥酒、麥芽酒、麥芽啤酒、製啤酒用麥芽汁」商品,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參加人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及第13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原處分機關審查,以97年2月5日中台異字第960903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乃向被告提起訴願,經被告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王俊雄法官林欣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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