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3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3026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兵役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39號,中華民國93年9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周煙平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