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妨害兵役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李君豪法官王瑜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妨害兵役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李君豪法官王瑜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