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庚○○乙○○己○○共同選任辯護人 郭林勇 被告甲○○
丙○○丁○○右列被告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沙鹿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程序處刑,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判,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秀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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