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峻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劉畊甫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峻賢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被告前案事實部分,應
補充為:「被告因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105年度審易
字第25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935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7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407號
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99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10月3日執行完畢(
於本案構成累犯)」;應適用之法條並應補充如下:刑事訴
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1
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經依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結果
應加重其最低本刑)、第41條第1項前段。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王盈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