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小字第30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黃維貞
被   告  蔡承修
       蔡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鳳小字第30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9年5月7日下午2時3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7日下
午5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建興
  書記官 王翌翔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王翌翔
法官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翌翔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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