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320號
原   告  張東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宇廷 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繳上開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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