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00號原告 紀梅花 原告 胡茵茹 被告 蔣麗釧 原告與被告蔣麗釧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
一、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原告請求被告張貼道歉啟事,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00元【計算式:20,800+3,000=23,8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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